中间商判3年上诉被驳
房山法院认为,罗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顾某、贺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
房山法院一审判决,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2万元;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判处顾某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1.5万元,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3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顾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。顾某上诉理由是,他具有自首情节,一审量刑过重。
二审法院查明,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、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顾某系被抓获归案,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情形,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成立的要件,原判量刑时充分考虑顾某具有坦白情节,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,量刑适当。
昨天上午,市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顾某上诉,维持原判。